引:这给了我们一个建议:为什么不进行强势打击?难道非要把流氓说服了才要进行打击?
俗话说“不怕鬼恶,就怕鬼缠”,生活中谁也不愿被流氓缠上,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生活空间中也不愿如此。流氓软件比现实中的流氓更可恶,它往往具有很强的主动性,而且,受众无法时刻与其保持沟通。
在今年发生的流氓软件事件中,流氓软件厂商认为自己的名声是被玷污了。在这样的前提下,流氓软件的界定就成为头等大事。但是,尽管有一些协会提出了一些定义,但回头来看,当初,“确立定义”要达成的共识其实首先是“到底由谁来定义最合适”。
民间自发组织也曾给出定义,但流氓软件厂商根本不认可;杀毒软件厂商也曾给出定义,但民间组识认为其无法代表用户观点,也不认可;由流氓软件厂商来定义,想都不要想,更不会被认可。看来,必须要有一个非赢利、最具权威性与公信力的组织来定义。
中国互联网协会有官方背景,但其做法并不够有效。首先是改名,将“流氓软件”这个太伤流氓软件厂商自尊的名称换成“恶意软件”,这倒让流氓软件厂商颇有好感;其次,考虑到定义时,既然是要保护受害方(众多普通用户),自然不能忽略受害方的意见,于是抛出一个关于定义的征求意见稿,这让普通用户也有一种被尊重的感觉。矛盾的对立方都感觉不错,这是治理流氓软件应该采取的态度吗?
按照中国互联网协会的原定计划,一旦定义确定下来,接着就把这个定义作为标准来做认定工作,然后把认定结果一一发给流氓软件厂商,督促他们整改。如果拒不整改,协会将直接向社会曝光。
这种思路是典型的“治病救人”策略。但国内电视行业管理违规广告的教训告诉我们,在一个竞争非常激烈的商业领域,行业自律力量能起多大作用令人生疑。请问:哪个流氓软件没被举报过?人家大风大浪见多了,还会在乎曝光?说不定还会成为免费的广告呢?
治理流氓软件,定义是第一步,关键还在于如何治理。在流氓软件盛行的今天,重病须下猛药,行业自律只能当个药引子用用,还得靠执法。在美国,针对恶意软件已经采用高额罚款的办法了,这给了我们一个建议:为什么不进行强势打击?难道非要把流氓说服了才要进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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