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我们经常会遇到此种情况,经销商在广告中将电脑的质量和功能吹得天花乱坠,或者在样机上演示某种特有功能,而这种功能恰恰是让我们决定购买该款产品的原因。
一、购机时的权益保护
(一)电脑质量与功能必须与宣传或样机展示一致
我们经常会遇到此种情况,经销商在广告中将电脑的质量和功能吹得天花乱坠,或者在样机上演示某种特有功能,而这种功能恰恰是让我们决定购买该款产品的原因。但是当我们将电脑买回家后却发现,我们所买的电脑并不具有样机的功能或其质量与广告所宣称的不符。
这种情况往往是经销商将其他型号的电脑作为样机销售造成的。我们此时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的规定,要求经销商退货,并提供与宣传广告或样机一致的机器。
如果经销商不予更换,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这时消费者可以要求其赔偿购买电脑时的价款的一倍,即双倍返还购机款。
(二)赠品或抽奖获得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要求
经销商常常会用赠品或者抽奖的形式刺激消费者购买其产品,但是有许多商家在你购买产品后向其索要赠品时告诉你赠品已经送完,要求你另选一个与原赠品相差较大的赠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要求经销商给予最初承诺的或者我们愿意接受的同价值赠品,如其不愿给予,我们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其返还已支付的价款。
另一种情形是,当我们将电脑抱回家后才发现赠品非承诺产品,或是不合格产品。大多数人此时往往认为既然是赠品,质量不合格也没办法,自认倒霉。事实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赠品必须是合格产品,并且必须保证其与约定的质量、品种相符,否则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换。
(三)“订金”非“定金”
平时我们在电脑城中购机,会遇到商家要求交付“订金”的情况,只有交付了“订金”才能验货,一旦发现商家所提供的货与自己想要购买的产品不同时,想要退回“订金”就很困难。商家总是以“订金”不退为理由,让消费者买下自己的产品。
那我们平时在电脑城中遇到的“订金”和“定金”有什么不同呢?根据我国法律,“定金”是作为当事人之间合同的一种担保,它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之间对合同的履行。当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这即是法律上所说的“定金罚则”。只有在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才不适用定金罚则;而“订金”却不具有这种性质,当合同不能履行时,接受“订金”的一方只需将订金返还给交付方即可。
消费者与电脑经销商在谈好了配置价格后,如果给付了一定的“定金”,经销商届时不能够提供和配置单上一样的产品,那么消费者不但可以要求经销商返还定金,而且还可以要求其双倍返还。因而经销商将“订金”写成了“定金”的话,其实是作茧自缚的行为。我们在此要鼓励大家在购买电脑时将预付款写成“定金”两字。
(四)购机后有权并且应当索要发票
不知从何时起,购买电脑不开发票已经成为了电脑市场的“行业规定”,经销商一般只会给购机者一张收款收据,并告知购买者日后出现问题以此单据作为购机凭证。而作为购机者,也往往不会在意。但殊不知发票与收款收据在法律效力上有着巨大的差别。首先,经销商开具发票则意味着其必须纳税,正因为如此,经销商才不愿开具。
作为购机者,如果不要求经销商开具发票,则经销商便将应纳的税款作为利润归己所有。鼓励大家在购机后索要发票不仅是因为不索要会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更重要的是发票与收款收据在法律上的效力不同,一旦发生纠纷诉诸于法院,只有发票才能作为经销商与购买者之间发生购买事实的凭证,而收款收据却不具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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