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售后服务中的权益保护
(一)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
不知有多少购机者曾经注意到,经销商给我们的电脑配置单或保修单的下面或后面都有几行小字,写的是在一些情形下经销商可以不负责维修或退货。一旦购买者由于这些情形导致电脑损坏,要求经销商负责维修或退货时,经销商便会以此条款予以拒绝。这种由经销商提供的合同即是法律上所称的“格式合同”,因为其条款不是经双方约定,而是经销商单方面约定的,对消费者而言不能修改,所以法律对其有一定的限制。
我们应该了解到如果经销商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时,这种条款是无效的。一般而言,只有在由不可抗力(如水灾、火灾)或消费者人为造成电脑损坏时,经销商才可以免除维修或退换的义务。否则,在质保期内,经销商对于质量问题必须予以维修。
(二)“本店享有最终解释权”是否有效
“本店享有最终解释权”是我们在购机过程中常见的一句话,经销商常常在发生纠纷时以这句话做出对自己有利,对购机者不利的解释。经销商是否享有最终解释权,关键是看其解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解释是在规避自己的责任,有损购机者的利益,那么此解释便是无效的,这时应该按照相关法律处理。
(三)经销商的“三包”义务
电脑配件都有相应的质保期,在质保期内质量出现问题,经销商有予以退换维修的义务,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还必须赔偿。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质保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我们可以要求经销商负责更换新产品或者退货。
另外,在修理期间,消费者有权要求经销商提供替代产品暂时使用,经销商不得拒绝,这也是我们经常忽视了的重要权益。
以上是笔者总结的在购机过程中我们容易忽视的重要权益,希望能对大家在以后的购机过程中维护自身的权益有所裨益。
|